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512441-9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8日,卢沟桥街道食药所接到区局转来的“(京丰)食药举登06140094号”举报登记表,举报内容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案件移送函(京丰商丰移字〔2014〕1号),反映该局于2013年8月19日接到举报人称:北京超市发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销售的“朗源”阳光红提葡萄干,产品执行标准NY/T 705,未标明质量等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强制性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经查,该单位于2012年9月8日购进“朗源”阳光红提葡萄干70袋,进价每袋5元,销售价每袋6元,于2013年12月19日前已销售完毕。根据调查,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经营的“朗源”阳光红提葡萄干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