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39号
案件名称:韩永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韩永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号厅东房13号你经营的标称生产厂家: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城镇华宇冷库的羊肉进行专项抽检。 2015年3月25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羊肉克伦特罗检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你于2015年3月11日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购进羊肉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采购羊肉17Kg,采购价格为48元/Kg,采购的羊肉全部销售,销售期间未缴税。销售价格为52元/Kg,销售的羊肉违法所得共计68元,货值金额共计884元。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