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7号
案件名称:尹保利(北京永来利批发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尹保利(北京永来利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尹保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尹保利(北京永来利批发部)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昆明市官渡区阿福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鑫龙园、批号为20140602的18克/袋的神舟11号(膨化系列产品)和标称潮安县昌盛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响当当、批号为20140606的35克/袋的拖肥椰子肉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1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昆明市官渡区阿福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鑫龙园、批号为20140602的18克/袋的神舟11号(膨化系列产品)的日落黄、柠檬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结果分别为0.13g/kg、0.17g/kg和0.13g/kg;标称潮安县昌盛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响当当、批号为20140606的35克/袋的拖肥椰子肉的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结果分别为0.34g/kg和1.2g/kg,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14年5月12日北京永来利批发部以14元/包,每包20袋,共购进标称生产单位昆明市官渡区阿福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鑫龙园、批号为20140602的18克/袋的神舟11号(膨化系列产品)一包;该店以7元/包,每包20袋,共购进标称潮安县昌盛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响当当、批号为20140606的35克/袋的拖肥椰子肉一包。神舟11号(膨化系列产品)和拖肥椰子肉分别以1元/袋和0.5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201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5袋在收到检测报告当天当垃圾扔掉。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两种食品不单独缴税。综上,尹保利(北京永来利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强制执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