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 4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稻香村崔各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稻香村崔各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488064-1
法定代表人:黄凤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4091251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7号底商的北京稻香村崔各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情况。2014年9月15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确实于2014年09月08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销售霉变生虫的散装马大姐花生牛轧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09月15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刘浩和王书杰承办此案,至2014年9月24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8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霉变生虫的散装马大姐花生牛轧糖(生产商:河北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日期2013.11.23,保质期12个月)0.525千克。该商品进货价27.2元/千克,售价36元/千克,销售收入共计18.9元,违法所得4.62元,货值金额18.9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