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99号
案件名称:刘小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小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刘小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太平桥乙99号红莲市场3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锦绣大地食品经营企业购进大米、花生米及绿豆。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3200元,所售商品的大米的销售价格为每袋100元,花生米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元,绿豆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0元,剩余30袋大米,一袋花生米及1袋绿豆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4500元。你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2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62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