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1号
案件名称:刘金满(北京市顺义区富发顺兴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金满(北京市顺义区富发顺兴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满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王泮庄村中街152号刘金满经营的北京市顺义区富发顺兴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 “双汇”肉花肠和“王致和”火锅调料已过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20日、生产日期分别为2013年6月20日,保质期分别为:90天、18个月),数量为:“双汇”肉花肠2根、“王致和”火锅调料5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