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90003号
案件名称:张志崇(北京广聚缘发食品批发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广聚缘发食品批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五香味)宏牛牌牛肉条(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72克/袋,生产者名称:贵州黔龙食品有限公司)和三妹爱辣小鱼(泡椒味)(生产日期:2014年11月5日,规格型号:60g/袋,生产者:新郑市源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 o:GC01515000011001-1和N o:GC01515000028002-1),检验结论为:1、宏牛牌牛肉条经检验抽样,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T23969-2009《肉干》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小鱼经检验抽样,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Q/XYS 0002S-2012(备案号:410661s-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 (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