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217号
案件名称:北京曼林原乡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曼林原乡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迪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中旬至9月28日,北京曼林原乡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一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F2-1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积为20平方米,有2名从业人员。当事人2015年初购进的易武古树茶和云南七子饼茶两个品种,易武古树茶的购进价格为50/饼,云南七子饼茶的购进价格为150元/饼。所售商品的易武古树茶的销售价格为80元/饼,云南七子饼茶的销售价格为180元/饼。经营期间,北京曼林原乡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2280元,剩余易武古树茶24饼,云南七子饼茶30饼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7320元。北京曼林原乡商贸有限公司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96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48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