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08号
案件名称:韦党民(北京顺发俊俊鲜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韦党民(北京顺发俊俊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韦党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2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猪肝(商标:无,规格:散装称重,生产厂家: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408),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SC-SCBJZ150033”的《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为:“该样品经抽样检测,强力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猪肝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5年4月8日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鹏程食品分公司业务员李秀梅处购进猪肝1袋共10千克,进货价格每千克9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21日前将该批次全部售出,猪肝的销售价格为9元/千克。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猪肝的货值金额为90元,获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