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020066号
案件名称:李会苓(无字号牛羊肉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会苓(无字号牛羊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苓
主要违法事实: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5年7月8日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肉厅13-14号的李会苓(无字号牛羊肉摊)经营的肉摊进行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8月27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李会苓(无字号牛羊肉摊)销售的牛腩(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香河县祥龙清真肉类加工厂)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的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9月9日,我局对李会苓(无字号牛羊肉摊)涉嫌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区肉类批发交易厅077号处购进的该批次牛腩(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香河县祥龙清真肉类加工厂)共购进50公斤,购进价为每公斤54.00元,购进总价为2700.00元。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牛腩(生产日期:2015年7月8日;规格:称重;生产单位:香河县祥龙清真肉类加工厂)全部销售,销售价为每公斤60.00元,共销售50公斤,销售总价为3000.00元。综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为3000.00,违法所得3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0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