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0
案件名称:刘彦平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彦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578811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1号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B75、B80号摊位经营的羊前腿肉和牛腹肉进行了抽检。2015年01月2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CAIQ15000175045XG】:送检的羊前腿肉中检出克伦特罗,单项结论是不合格,克伦特罗限量值是不得检出,检测值是0.67 ,检测方法是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单项结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报告编号(NO):CAIQ15000175042XG】:送检的牛腹肉中水分超标,单项结论是不合格,限量值是≤77,检测值是77.6,检测方法是GB5009.3-2010, 单项结论依据是GB19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判定。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1月19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大洋路市场一商户处购进羊肉(包括羊前腿肉)40斤,进价是18元/斤,进货金额是720元,截止到201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抽样时销售了20斤,剩余的20斤在2015年01月24日销售完,销价是27元/斤,销售金额是1080元,羊肉的货值金额是1080元,违法所得是360元,未缴税;当事人于2015年01月20日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牛肉(包括牛腹肉)50斤,进价是24元/斤,进货金额是1200元,截止到201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抽样时,销售了25斤,剩余的25斤在2015年01月22日销售完,销价是27元/斤,销售金额是1350元,牛肉的货值金额是1350元,违法所得是150元,未缴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