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07
案件名称:北京金泰恒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泰恒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904611-1
法定代表人:钟东岸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金泰恒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举报人称北京金泰恒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淀金沟河分公司销售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我局于201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强制性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