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93
案件名称:张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6号9层901单元张颖经营的招牌为“爱鲜蜂”的食杂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货架上有三元经典原味酸牛奶(180g/盒)、三元黑加仑果肉酸牛奶(180g/盒)、伊利大果粒草莓+桑葚(260g/盒)等共22种预包装食品待售。经对张颖询问调查:该店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共购进了甘源牌蟹黄味蚕豆(75g/袋)、果园老农加州西梅(130g/袋)、加多宝瓶装凉茶(310g/听)等40种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233.2元;自2015年07月10日至2015年7月22日经营期间,共售出:甘源牌蟹黄味蚕豆(75g/袋)、果园老农加州西梅(130g/袋)、加多宝瓶装凉茶(310g/听)等40种预包装食品,这四十种预包装食品的进价3901.44元,售价5285.6元,获利1384.16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三元经典原味酸牛奶(180g/盒)、三元黑加仑果肉酸牛奶(180g/盒)、伊利大果粒草莓+桑葚(260g/盒)等共22种,进货金额331.76元,销售金额437.1元;无证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722.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