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6号
案件名称:杨亦平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保存生产经营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杨亦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亦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初,从辽宁省大连市的渔民处,购入1批计60斤凤尾鱼用于销售。该食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为1.5g/100g,并依据国标GB10144-2005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国标限量为≤0.60g/100g)。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斤5.2元,销售价每斤6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共计48元。又查: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且未保存生产经营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3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