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5号
案件名称:吴相云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相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相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从北京神州鼎盛粮油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九三集团哈尔滨惠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生产的规格为5L/桶的“九三”牌玉米胚芽油1批次共1箱(每件内含4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酸值(KOH)含量为0.22mg/g(国标限量为≤0.20mg/g),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19111-2003、GB2761-2011、GB2762-2012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食药20150755)。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桶53.75元,销售价每桶5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售出3桶,因滞销于本案立案前退货1桶。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0元,共获利3.75元。因当事人享受免税优惠、不缴税,因此缴税因素不计入本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75元。又查: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未专用于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11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