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庆聚发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庆聚发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欣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9号楼1号商业用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休闲食品,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有一排固定的货架,不能移动。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称该单位正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北京庆聚发商贸中心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月8日起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9号楼1号商业用房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认定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3月20日。当事人于2015年1月6日从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食品城10号购进11种食品,手撕肉条购进10个,购进价格8.5元;手撕鱿鱼购进10个,购进价格7元;小王子派购进5个,购进价格3.3元;老街桃酥购进5个,购进价格4.5元;米老头米棒购进5个,购进价格4.5元;多味酥购进1个,购进价格30元;牛皮糖购进10个,购进价格3元;达利园面包购进1箱,购进价格55元;蛋黄煎饼购进5个,购进价格4.5元;丹麦蛋黄酥购进5个,购进价格3.5元;乐吧购进3盒,购进价格22元。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牛皮糖销售8个,销售单价3.5元;米老头米棒销售3个,销售价格5元;小王子派销售4个,销售单价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留存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能留存销售收入的相关票据、未建立相关账册,执法人员仅能依据《询问调查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的进货票据,进行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71元,获得违法所得8.3元,未缴纳税款,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有:一排货架(价值200元)。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20日停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