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3号
案件名称:徐兴伟(北京通利客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徐兴伟(北京通利客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5日从北京桂英发商店购入“动仔”牌长沙臭干子、“心宇”牌鸡不可失,各购入20袋,进货价格都为0.4元/袋。2014年11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尹家府村后街89号北京通利客超市经营的“动仔”牌长沙臭干子、“心宇”牌鸡不可失、“嘉辉”牌伤心凉皮、“方一”牌手撕鸡4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15年01月26日收到了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长沙臭干子(商标:动仔,规格:30克/袋,生产厂商:郑州市管城区周动松食品厂,生产日期:2014/05/29),《检验报告》编号为 “顺食大孙各庄20141124002No 020-RLSP145287”,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T 5009.97-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鸡不可失(商标:心宇,规格:30克/袋,生产厂商:郑州市启明食品厂,生产日期:2014/11/24),《检验报告》编号为“顺食大孙各庄20141124002No 020-RLSP145288”,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T 5009.97-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截止2015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食品以0.5元/袋的价格在2014年11月25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获违法所得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