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8号
案件名称:田密清(北京牛山田记炒货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密清(北京牛山田记炒货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密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1日顺义区牛栏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你(单位)销售的2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你(单位)销售的“屠老大”牌奶油瓜子(商标:屠老大;规格:散装;供应商:北京市顺义连江食品经营部;生产日期:20141119),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4528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中糖精钠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1月19日以每斤7元的价格从北京市顺义连江食品经营部购进屠老大牌奶油瓜子20斤(商标:屠老大;规格:散装;供应商:北京市顺义连江食品经营部;生产日期:20141119),并以每斤8元的价格于2015年1月13日前全部售出。你(单位)销售该批次“屠老大”牌奶油瓜子货值金额160元,获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