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条(360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9月28日)进行了抽检。2014年11月18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报告编号:SY201428866《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检测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GB2760-2011标准要求判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从北京佳久发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红薯粉条30袋,进货价格每袋5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1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6.6/袋的价格将上述批次红薯粉条销售24袋、库存6袋,现场执法人员对库存的6袋进行了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8元,获违法所得3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们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