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512441-9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卢沟桥街道食药所接到区局转来“(京丰)食药举登06144205号”举报登记表,举报人投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违规销售阿曼德生核桃仁,要求查处、奖励、书面回复。201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有售卖“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执行标准为GB/T22165,生产许可证号为QS112118010013,生产企业为北京阿曼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5年1月9日,我所决定立案进一步调查。2015年1月15日,我所向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发出《关于协查北京阿曼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报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分装)品种的函》(京丰食药监食生函[2015]1号)。2015年1月19日,我所收到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年1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2015年1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停止销售“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经查,从2014年8月8日起,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开始销售“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2015年1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并要求对正在销售中的“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下架。在此期间,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共计进货119件、销售119件“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产品。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回复内容如下,“北京阿曼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QS112118010013,获证产品名称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烤类、油炸类)(分装),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其产品为阿曼德AManDe牌开心果、阿曼德AManDe牌杏仁、阿曼德AManDe牌榛子、阿曼德AManDe牌酥桃仁、阿曼德AManDe牌腰果。”因此,该产品“阿曼德生核桃仁(150g)”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