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8号
案件名称:王伟(北京锦绣炜炜食品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伟(北京锦绣炜炜食品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汝州市湘汝食品厂于2014年8月28日生产的规格为118g/袋的“大福乐”牌开胃丝1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山梨酸含量为0.21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0705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58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柠檬黄含量为0.010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10-03)。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25元,销售价每件13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通许县方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生产的规格为138g/袋的“方一”牌烤肥牛1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日落黄含量为0.037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10-05)。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94元,销售价每件99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34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