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5号
案件名称:彭怀廷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彭怀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怀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1日从云南省武定县集贸市场廖姓商户处,购进同一批次的鲍鱼菇55公斤用于销售,该食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总砷(以As计)含量为6.38mg/kg,国标限量为≤2.5 mg/kg(0.5×5.0),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2762-2012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进价为18元/公斤,售价为20元/公斤,货值金额110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当事人已将该食品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110元。当事人于2014年9月5日从云南省武定县集贸市场李姓商户处,购进同一批次真姬菇72公斤用于销售。前述食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总砷(以As计)含量为5.25mg/kg,国标限量为≤2.5 mg/kg(0.5×5.0),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2762-2012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进价为11元/公斤,售价为15元/公斤,货值金额108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当事人已将该食品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28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180元,违法所得共计398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