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88号
案件名称:李建民(北京浩运佳惠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民(北京浩运佳惠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16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盐焗青豆(商标:金碧富城,规格:120克/袋,生产厂商: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901),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5332”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香辣青豆(商标:金碧富城,规格:105克/袋,生产厂商: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901),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5336”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缤纷果园香辣花生(商标:缤纷果园,规格:180克/袋,生产厂商: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022),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5340”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盐焗青豆、香辣青豆、缤纷果园香辣花生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从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市场桂英商店购入盐焗青豆、香辣青豆各5袋,进货价格均为每袋2.5元;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2日从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市场桂英商店购入缤纷果园香辣花生10袋,进货价格每袋2.5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23前将该批次盐焗青豆、香辣青豆、缤纷果园香辣花生全部售出,盐焗青豆、香辣青豆、缤纷果园香辣花生销售价格均为4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盐焗青豆、香辣青豆、缤纷果园香辣花生的货值金额为8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