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茂生堂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茂生堂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30387-0
法定代表人:杨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阴凉柜发现1袋洁马决明子茶(100克/袋),生产日期2012年12月2日,保质期二十四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QS640114020003,生产商是宁夏伊斯兰洁马食疗食养食品有限公司;2袋蘭寶绞股蓝(50克/袋),生产日期2013年4月7日,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QS341014020017,生产商是黄山市翠绿茶菊有限公司,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核实,以上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美泰医药保健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的,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留有随货单。洁马决明子茶(100克/袋)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1.75元/袋,销售价格是3.5元/袋;蘭寶绞股蓝(50克/袋)共购进了5袋,购进价格6元/袋,销售价格是12元/袋。经当事人调取销售记录,以上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5元。应当事人要求,其缴纳税款不计入本案的考量因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工具、设备不是专用的,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