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5号
案件名称:刘钢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钢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14时00分至14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南侧第二间平房的武汉久久鸭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刘钢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武汉久久鸭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托盘两个,成品鸭脖10个、鸭翅10个。经调查,当事人刘钢领称该店于2015年9月7日开始从事散装食品武汉久久鸭经营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所售食品武汉久久鸭进价总金额约为200元,由于没有经营经验,未向供货方索要任何资质,没未保留发票和收据,也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300元,剩余成品鸭脖10个、鸭翅10个进价约13.5元,折合售价约2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320元,违法所得113.5元。该店负责人刘钢领称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武汉久久鸭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