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于2014年12月6日开始购进北京名利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什锦果脯”“豌豆黄”“冰糖葫芦”“驴打滚”“绿豆糕”“艾窝窝”,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15年3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提供北京名利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