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09
案件名称:唐美玲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美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9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董婷(证件号:5704016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14号楼1-6-104的“北京乐府吴裕泰茶庄”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1月14日调查核实,唐美玲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从北京吴裕泰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进货散装茉莉茶和绿茶等,进货总金额为2639.16元,销货总金额为3880元,利润1240.84元,经营期间未纳税。综上所述,该店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80元,违法所得1240.84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