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60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螺园饭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螺园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监督检查类别分别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东路5号的北京红螺园饭店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执法人员薄青春57190043、张磊57190023根据举报内容,示证后对商品部检查发现:主楼接待大厅南部设立有商品部,经营面积约26平方米,有货架2个,其中1个货架上摆放着食品进行销售。现场未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询问北京红螺园饭店总经理助理崔长发,自设立商品部至今未办理过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购食品直接摆放在货架上,商品部没有食品库房。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场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第07-8号的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7-8号物品清单,现场对商品部货架上摆放的食品予以扣押,异地封存。检查时崔长发一直陪同。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红螺园饭店未取得商品部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缴纳税款。由于案情比较复杂, 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延期至2014年9月11日。由于体制改革问题,2013年以前的账目无法取得,截止到发现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止,共获得违法所得7791.43元,食品货值金额18432元。目前尚未接到因食用该商品部出售的食品而出现相关危害后果的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