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行罚〔2014〕52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彰德府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站食品商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彰德府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站食品商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757532-9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于2014年7月25日对北京市彰德府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站食品商场进行现场检查,对商场销售的“休闲食品”系列江米条,蛋糕和麻花进行抽样检验。2014年8月1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休闲食品蛋糕”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3076):依据GB2760-2011标准,铝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对“休闲食品麻花”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3077):依据GB2760-2011标准,糖精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次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另查,当事人自2014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25日经营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休闲食品”系列江米条、蛋糕和麻花。当事人于2014年7月6日和2014年7月25日分两次以3.5元/袋的同一价格购进净含量180克/袋的上述三种糕点:蛋糕220袋;江米条20袋;麻花30袋,共计270袋,进货金额945元。截至2014年7月25日,当事人以7元/袋零售价的同一价格销售上述三种糕点:蛋糕158袋;江米条9袋;麻花21袋,共计188袋,销售金额1316元。销售“休闲食品”系列蛋糕和麻花共缴纳增值税91.03元,非法获利535.47元,销售“休闲食品”系列江米条共缴纳增值税4.58元,非法获利26.92元。上述三种糕点货值金额1890元,剩余82袋被查扣,其中蛋糕62袋;江米条11袋;麻花9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