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270037号
案件名称:刘春才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刘春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水分项目检测结果为82.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8394-2001,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GL15033101-03)。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从天津市蓟县金凤屠宰厂购进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No. 1135979405,签发日期:2015年3月31日)共计320斤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立案时止上述牛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共计320斤,进货价格每斤24元,销售价格每斤24.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60元。货值金额784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所使用经营工具不是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