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7号
案件名称:王玉良(北京鸿运和美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良(北京鸿运和美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5日从总公司以每袋1.9元的价格配送过来麻辣片片香豆腐5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5元。我局于201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麻辣片片香豆腐进行抽样,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2015年1月5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DB43/160.6-2009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康康牌麻辣片片香豆腐检测结果为菌落总数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5〕360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至立案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5袋麻辣片片香豆腐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两袋),共取得经营收入约12.5元,购进食品成本为9.5元,取得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