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朋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嘉朋达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036961
法定代表人:王元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8日从供应商北京恒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进富老三酸菜5袋,规格为500克/袋,生产商是沈阳市添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销售价格为4元/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购进春晨牌火锅炖粉2袋,规格为400克/袋,生产商是古田县平湖永顺粉丝加工厂,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销售价格为8元/袋。我局于2015年5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14种食品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5年5月15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具了编号为N0.GL15050602-07和N0.GL15050602-10的检测报告2份,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富老三酸菜样品中的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参数和当事人经营的火锅炖粉样品中的铝参数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限量要求,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5月28日确认当事人和供货商已收到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和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2015年6月11日立案时止,当事人购进的5袋富老三酸菜和2袋春晨牌火锅炖粉(含抽检样品数量)已全部售出,共取得营业收入36元,购进食品成本为21.5元,取得违法所得14.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