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1338
案件名称:王艳玲(北京水淼艺洋水产经营部)经营添加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艳玲(北京水淼艺洋水产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少奇、栗明朕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蛏子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后现场已无剩余。2015年10月13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GZA9AZHE18962823),检验结论:蛏子中无机砷不符合GB2762-201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