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67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从固安县华仁中餐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发糕10kg,单价3.5元/斤,购进总价70元。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GZAE2LVB80390823),该批次发糕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复检。至检测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该批次10kg发糕已全部售出无库存,零售单价6元/斤,销售总金额120元,无缴纳税款,无经营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发糕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