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0号
案件名称:许顺德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许顺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顺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从北京和家美亿商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山东青岛宝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207g/瓶的“河田”牌五香鱼罐头(带鱼)1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39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5-0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30元,销售价每件13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