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第191412号
案件名称: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497328-7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7日,我局接到关于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天维美综合营养片”有关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8月24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涉案商品的进销台账备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1日至2015年01月27日,销售了涉案商品 天维美综合营养片成人型 3盒,每盒售价269.00元,每盒进价:156.02元;天维美综合营养片老人型 3盒,每盒售价299.00元,每盒进价:173.42元;天维美综合营养片孕妇型 3盒,每盒售价319.00元,每盒进价:185.02元,销售金额总计:2661.00元,进货金额总计:1543.38元,利润总计:1117.6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17.62元。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双井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17.62元;2.罚款1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