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2015]270013号
案件名称:刘海丰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未保存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海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号:57040091)、闫学哲(执法证号:5704009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港F3-A-49、50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采购食品时未做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你7日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