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字【2015】020011
案件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0日,该公司从云海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以12.5元/kg的价格购进10kg标称云海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散装称重鱿鱼(生产日期2014.10.1),总购进价为125元。该公司在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以13.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141017-BJS-054)的检测报告,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该产品的镉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1月5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散装称重鱿鱼(生产日期2014.10.1)10kg,取得经营额131.8元,货值金额131.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