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7号
案件名称:梁锦峰(北京京深祥隆鲍翅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梁锦峰(北京京深祥隆鲍翅商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京丰)食药举登信06140184号。经查,你店经营的海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你店共进了上述食品6.6斤,进货价格1000元/斤,共销售3斤,价格共计3250元,剩余3.6斤海参没有卖出一直放在库房里,执法人员抽取2斤海参送往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对于“糖干海参”没有判定标准。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盒子5个。违法经营期间上述食品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为250元,故违法所得为25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685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