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45号
案件名称:吴爱华(北京市忠平博业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爱华(北京市忠平博业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未经核实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菜区豆腐区1号刘格兰的送货员处,购进了由送货员提供的2种凉粉,以每袋0.9元的价格购进香香牌凉粉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1元,以每袋0.8元的价格购进新颐温牌凉粉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1元。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香牌凉粉和新颐温牌凉粉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5年5月26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0.GL15051807-03, N0.GL15051807-04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2份,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牌凉粉铝参数(mg/kg),标准值≤200,检测结果为21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的北京新颐温食品厂生产的新颐温牌凉粉铝参数(mg/kg),标准值≤200,检测结果为26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已经将购进的上述香香牌凉粉和新颐温牌凉粉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数量),经营额共计20元,上述已售出食品的购进成本为17元,取得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