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7号
案件名称:王亚伶(北京长兴顺源肉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亚伶(北京长兴顺源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王亚伶(北京长兴顺源肉店)正在销售的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杨学志屠宰场2015年4月7日生产的牛前腿肉(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样,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由北京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统一配送的,一共配送25.1kg,进货单价50.4元/kg,进货款合计1265.04元,上述食品于2015年4月7日全部销售,销售单价是54元/kg,销货款合计1355.4元,上述食品一共获利90.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