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3号
案件名称:吴逢珠(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吴逢珠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逢珠(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吴逢珠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逢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从北京红山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重庆华松食品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80g/袋的“华松”牌麻辣豆干1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山梨酸含量为1.3g/kg(国标限量为≤1.0mg/kg),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11-2003、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42306-15))。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袋1.8元,销售价每袋2.1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售出3袋,剩余7袋已于2015年5月2日(本案立案前)退回供货商并由供货商销毁。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共计0.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