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II-11号
案件名称:郝同来(北京市大兴区绿色兴华市场郝同来水产品摊)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郝同来(北京市大兴区绿色兴华市场郝同来水产品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2日,我局联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中段27号绿色兴华农副产品市场内C4、C5号商户郝同来(北京市大兴区绿色兴华市场郝同来水产品摊)(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鲤鱼进行了检查和抽样检测。2014年6月10日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鲤鱼样品中孔雀石绿含量为2.6μg/㎏,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所得5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