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34号
案件名称:翟国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翟国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5日依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院33号楼北侧的航天水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桶装水的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制售工具“京御泉矿泉水水桶11桶(18.9升/桶),矿可多矿泉水水桶30桶(18.9升/桶)”采取了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是从2015年2月1日开始营业,主要经营京御泉和矿可多的桶装矿泉水。当事人从北京航博天时饮品有限公司进购桶装水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其中京御泉矿泉水的进货价格是6元/桶,销售价格是12元/桶;矿可多矿泉水的进货价格是5元/桶,销售价格是15元/桶。当事人经营期间利润共计人民币36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发现待销售的桶装水,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82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