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4]食流4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255208-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登记表》1件,举报当事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王裔佳小虾米”。当事人于2014年2月22日以每件16.50元的价格由该单位总部配送购进标识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裔佳小虾米30件,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2014年1月10日,净含量:65克,保质期:6个月,于2014年7月24日和2014年7月25日以每件21.9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1件和11件,共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件,共计货值262.80元,获违法所得64.8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进货单据、销售单据、食品照片等证据证明,有举报人购货小票及发票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