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4 号
案件名称:何永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永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9时00分至9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件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底层北侧第二间的果果泰水果超市检查发现,该单位负责人何永泉未经许可从事销售瓶装水、瓶装饮料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瓶装水、瓶装饮料共计40瓶。经调查,当事人何永泉称该单位于2015年9月10日开始从事销售瓶装水、瓶装饮料的经营活动,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向供货方索要供货资质及进货票据。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各种瓶装水、瓶装饮料进货总金额为300元,售出110瓶,销售总金额为330元,剩余40瓶未售出。营业期间货值金额为45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违法所得为110元。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反映饮用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水、瓶装饮料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