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4〕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福兴源茶叶销售中心分店经营重金属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福兴源茶叶销售中心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源祥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4年8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楼2层1014号的北京京福兴源茶叶销售中心分店进行区级食品监督抽检。2014年9月28日食品流通监管科收到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京福兴源茶叶销售中心分店销售的铁观音(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7月20日、生产厂家为福建省安溪金美茶厂)、普洱茶(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7月20日、生产厂家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明茶厂)经检验稀土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规定,桂花(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7.8、生产厂商为北京维力佳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