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270069号
案件名称:巴洪萍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巴洪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巴洪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件号:57040091)、闫学哲(证件号:57040095)接举报(投诉举报编号:201510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3层2排3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你用于销售的“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共计1袋进行查封扣押。经查,你于2015年6月与沈阳新民市东兴食品厂达成口头协议,销售该厂生产的“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2015年6月从沈阳新民市东兴食品厂购进“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共计6袋用于销售,购入价格为6元/袋。该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配料”一项内容为“魔芋精粉、水、柠檬酸、淀粉、食用色素”,有关“食用色素”一项在其标签“配料”及其他项目中未标明具体种类。截止到2015年7月13日,你售出上述“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共计5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销售额共计40元,货值金额共计48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0元,你销售上述食品未纳税。另查,你销售的“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包装袋标签标示内容中“配料”一项内标注的“食用色素”为天然胡萝卜素。你用于销售“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工具且主要用于合法经营,不予没收。你于2015年7月13日停止经营该“东兴”牌魔芋素食(规格:2500克/袋),并对已出售的上述食品进行了召回公示,该食品已出售部分正在召回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