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9号
案件名称:江仰旺(北京胜旺荣调料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江仰旺(北京胜旺荣调料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江仰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16日,从邯郸市鸡泽天福酿造厂购进该厂于2014年8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1000g/袋的“小川”牌泡豇豆1批次共15件(每件内含1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亚硫酸盐(以SO2计)含量为0.24g/kg(国标限量为≤0.1g/kg),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14-2003、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2-12)。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22元,销售价每件23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4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从邯郸市鸡泽天福酿造厂购进该厂于2014年9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2.3kg/瓶的“小川”牌精致剁辣椒1批次共15件(每件内含6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亚硫酸盐(以SO2计)含量为0.15g/kg(国标限量为≤0.1g/kg),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14-2003、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2-20)。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57元,销售价每件58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70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15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