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告(2015)1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安居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安居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我局对北京兴安居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九天香牌铁观音进行了抽检,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其中“稀土元素”项目不合格。经查,北京兴安居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九天香铁观音”是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168号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1122号的北京茶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10盒,每盒进价8.2元,已售出6盒,送朋友2盒,自己喝了2盒,零售价是12元一盒,没有税票,违法所得为2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5